近日,本所收到山东省高院寄来的一份再审判决书。山东省高院经两度开庭审理,再审判决撤销该院自己做出的二审判决,对原二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本所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成功维权。
此案一波三折。原告严维营诉被告刘术中、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浙江建工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山东省高院均判决浙江省建工集团败诉。浙江省建工集团不服,委托本所裘红伟律师和葛金杰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听证后,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山东省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再审依法对原二审判决作出改判。
由于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且最高法院在指令再审裁定中对有关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认定,故该案对民间借贷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山东省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也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司法精神。
本所律师以法律为武器,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上达天听,为国企依法维权,并取得良好效果,也深感欣慰和鼓舞。